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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的暂行规定

2014年11月26日 00:00  访问次数:[]

 

第一条  为把机关建设成为全心全意为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务、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基层和师生员工服务的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廉洁型机关,努力建设一支适应现代效能机关要求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提高工作水平,并以此引领和推动全校管理工作上台阶,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华侨大学行政机关、党群机关、直属单位及教学科研单位的行政工作部门及人员(以下简称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要坚持思想教育和制度建设、监督检查和奖励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以服务教学科研、服务基层、服务师生员工为宗旨,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提高效率为重点,加强机关干部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和学风建设,为建设基础雄厚、特色鲜明、海内外著名的高水平大学提供坚强的组织和作风保证。  

第四条  严明工作纪律,严格考勤制度。机关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保密规定,妥善保管重要文件资料,私人在通信、电话、电子邮件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学校管理、科技等秘密。  

遵守上班作息制度,准时上下班,实行刷卡考勤,严禁他人代替刷卡考勤。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不得随意擅自离岗,有事离开工作岗位前应使用去向牌标明去向,以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工作中必须全身心投入本职工作,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学校有关会议,要遵守会议考勤纪律,会议主办单位要加强对与会人员的考勤。  

第五条  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办事公示制。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简化工作程序,做到“人有其岗,岗有其责”。要推行校务、院务公开,通过校园网和办公自动化系统,公开工作事项和工作流程,不断完善校务、院务公开的内容与形式。  

第六条  强化服务意识,实行首问责任制。师生员工到机关办事遇到第一个人,只要对方求问,都要热情接待解释。属于本人该办的事,要热情、认真,及时办结;不属于本人办的事,要热情地为服务对象联系经办人并指(引)路。要杜绝服务忌语,避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发生,努力树立高效、公正、廉洁、文明的良好形象。  

第七条  实行办事时限承诺制,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各单位和工作人员凡接受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要坚决执行,按时办理;凡师生员工到机关办事时,承办人应一次性清楚告知与所办事务相关的全部事项和所需的文书材料。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尽快办理,及时办结;未能及时办结的,要主动说明原因,并承诺办结的时限,办结后及时通知办事者。“限时办结”将作为考核部门和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效率、工作态度的依据。  

第八条  密切联系群众,提高服务质量。机关各部门要经常深入到基层单位、教师、学生以及服务对象中去,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他们解决在工作、学习、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同时采取召开座谈会、设立电子信箱、意见箱(簿)、接待日等方式,加强沟通反馈,增强工作透明度,提高决策的科学性,赢得广大师生员工的理解和支持。  

第九条  进一步精简公文、会议和事务性活动。进一步规范公文管理,严格把关,提高办文质量,尽量做到少发文、发短文,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不发。力倡少开会、开短会,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不开,能合并召开的会议尽量合并召开,能用视频形式开的会议尽量采用视频形式,能下基层开的会议尽量下基层开,切实把各类文件、会议数量压缩到最低限度。  

第十条  厉行勤俭节约,营造文明办公环境。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减少一般性应酬,集中精力,抓好工作。要加强对工作人员厉行节约教育,强化节约意识,从细节着手,从身边小事做起。推进无纸化办公,提倡双面打印;夏季使用空调合理设置温度;长时间离开办公室,随手关灯、关空调,杜绝“长流水”, “长明灯”现象。  

机关工作人员应衣着整洁、仪态得体,办公区及公共区域应布设合理有序,保持环境整洁美观,创造有序、文明、和谐的办公环境。  

第十一条  加强责任制建设,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学校要加强各部门及工作人员履行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规定的情况考核,并把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内容作为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部门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工作事务全面负责,并对其行使职权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对于失职渎职致使发生事件、事故或造成重大损失的,校长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按照问责制有关规定,追究部门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将视情况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并按人事、组织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惩戒。  

第十二条  加强组织领导。学校成立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推进和督导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校长办公室主任、组织部部长、人事处处长担任,成员由部分机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校长办公室,下设四个工作组。  

(一)综合协调组:负责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活动的综合协调、上下联络、会务筹办等活动;及时了解、掌握、分析有关工作开展情况,适时组织学习、交流;受理群众投诉。  

(二)建设与考核组:负责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和考核工作目标、任务、方案的拟定及组织实施活动;定期对各部门有关情况进行评议。  

(三)宣传报道组:负责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相关宣传活动,营造良好氛围;搜集、整理简报素材、编印简报。  

(四)监督检查组: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活动,对开展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对违反有关规定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教学、管理秩序的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过错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后勤实体和资产经营公司根据实际另行制定规定。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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