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公司概况  |  文件通知  |  正文
  关于发放教职工2010-2011年度住房货币化补贴等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7-24 浏览次数:

 

华侨大学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文件

后勤【2012】23号

关于发放教职工2010-2011年度

住房货币化补贴等事宜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根据《关于发放教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等事宜的通知》(华大财〔2012〕16号)等相关文件,现将发放我校教职工2010-2011年年度住房货币化补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此次发放的住房货币化补贴为2010-2011年年度的住房货币化补贴。

2.此次发放的对象为未满20年工龄的在职教职工,但截止至发文之日已调离学校的教职工不在发放之列(离退休教职工及至2009年已满20年工龄的在职教职工的住房货币化补贴已发放完毕)。

3.教职工在2010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间有职称或职级变动的,其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将在职称或职级变动之后的下个月开始随之调整。

4.各单位组织2010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新进的在职教职工填写《华侨大学教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进行申请10月10日前将《申请表》、《华侨大学2010-2011年年度教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汇总表》(附件2,以下简称《汇总表》。《汇总表》需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及相关证明材料(原单位证明、配偶单位证明、住房证明等)一并交至房地产与物业管理办公室(泉州校区杨思椿科学馆101室或厦门校区科技研发大楼705室),同一单位可以选择任意一个校区交表。同时将《汇总表》的电子版发送至fdc@hqu.edu.cn(标题注明××单位住房补贴汇总表)。

5. 2010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新进的教职工,属外单位调入我校工作的,须由原单位和原当地县(区)以上房改部门出具相关住房证明;已婚的教职工,配偶在校外工作的,须由配偶工作单位及所在地县(区)以上房改部门出具相关住房证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表》及无法按时提供相关证明的,本次暂不办理。

6.教职工未如实填报《申请表》或提供虚假证明的,由此所造成的后果和相关处罚等经济、法律责任均由申请人个人承担。

7.教职工在校内居住周转房的,需退出周转房方可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且以后不得再租住校内周转房;若教职工在校内无周转房,且暂不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的,须在10月10日之前向房地产与物业管理办公室递交暂缓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申请。

教职工如有疑问可向房地产与物业管理办公室咨询。

联系人:泉州校区:张老师  电话:0595-22692136

厦门校区:宋老师  电话:0592--6161625

 

附件:

1.华侨大学教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申请表

2.华侨大学2010-2011年年度教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汇总表》

 

 

后勤与资产管理处

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抄送:校领导,党委各部(室),工会、团委。

后勤与资产管理处2012年9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