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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侨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4-11-26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驻校内其它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的消防安全管理方针和原则,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学校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员。

    第五条  建立“学校保卫处各单位”三级一体的校园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学校统筹领导全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卫处承担全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分管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校长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八条  学校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开展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

(二)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与学校各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及时研究与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四)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五)建立义务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促进提升消防专业化水平,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学校保卫处负责全校消防安全的日常工作,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配备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义务消防员。

第十条  保卫处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二)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三)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经常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尤其要做好重点时期、重点部位的消防隐患排查,及时发现、消除火险隐患。

(四)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维护维修和检测。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普及消防知识、组织消防演练,增强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义务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九)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十)受理各单位在校内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的校内备案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消防部门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一)负责全校明火点、各种临时用火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临时用火用电和新建改建项目进行审查,落实隐患整改计划。

(十二)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各科()、各岗位、各工种的负责人为该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它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学校各单位、驻校内其它单位除主要领导为责任人外,要确定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1名,消防安全员1名,义务消防员数名。

第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和其它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组织本单位安全员和义务消防员开展工作。

(三)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并做好台账。

(四)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五)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七)学校规定的其它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十二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培训与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的纪念堂、网络中心、学生宿舍、教学楼、餐厅、图书馆、档案馆、文物馆、医院、中小学、幼儿园、招待所(学术交流中心)、供水供电系统、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储存使用部门、重点实验室、重要科研机构、体育馆、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其它文体活动等人员密集场所是我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在校内举办文体、集会、焰火晚会、灯会、游园和招聘会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并经保卫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六条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验收,应当有保卫处参加。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订立合同中明确双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并接受保卫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定期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同时要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九条  各单位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要在合同中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有两个以上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使用单位要划清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部门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整改;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操作部门要到保卫处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学生宿舍、教室、纪念堂、图书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四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校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

    第二十七条  发生火灾时,要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及事故责任,统计火灾损失情况。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八条  保卫处对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对其它单位(部位)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重大节日、重要活动和寒暑假前后均要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保卫处消防安全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三十条  校内各单位和驻校内其它单位每月至少一次对所属的消防责任范围进行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它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 ( 控制室 ) 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一)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它单位(部位)可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无违章用火、用电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它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语音室、计算机房及木质结构建筑等应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第三十二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六)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七)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八)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九)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一)其它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对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及保卫处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整改,并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保卫处。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保卫处和学校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四条  单位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向学校报告;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由学校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本单位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逃生的方法。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八条 学校、学校各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它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  各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报保卫处备案。

    第四十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二条  发生火情、火险、火灾造成损失的,相关损失和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同时根据火灾原因、损失程度及消防安全责任,给予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