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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侨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4-11-26 浏览次数:

        为了进一步加强华侨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为促进公司工作人员廉洁从业,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学校利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文件和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自律,诚实守信、勤勉敬业,切实维护学校、企业和职工的合法利益,自觉接受校纪检、监察部门及师生的监督。

三、管理人员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公司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

(二)违反规定决定公司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借贷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为他人代开信用证、采办、销售、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用公司资产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活动;

(六)弄虚作假、谎报业绩或者搞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

(七)偷逃国家税费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家税费,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

(八)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公司领导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九)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

四、公司工作人员应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以权谋私、损害公司利益的下列行为:

1.私自从事赢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本公司的同类经营公司、关联公司和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

2.接受或者索取本公司的关联公司、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公司,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不正当利益;

3.违反规定兼任下属公司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职务,或者经过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

4.将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6.利用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

7.未经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擅自决定重大捐赠、赞助事项;

8、其他谋取私利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五、公司管理人员应增强民主管理意识,严格遵守和执行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等国家法律法规,履行相应义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吸收职工代表进入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确保职工代表董事、监事独立履行职责。积极采取各种形式,组织和动员企业职工参与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进一步做好信访工作。

六、领导要抓好作风建设,把作风建设作为加强对公司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层层负责,对企业内发生的违法乱纪等行为负有领导责任。

七、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不准借各种公务活动之机,大吃大喝,铺张浪费;不准利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事宜和敛财;不准利用职权,在公务活动中借机敛财;不准用公款请客送礼和进行高消费的娱乐活动;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共财物和集体利益。

八、不准参与赌博、色情及各种形式的封建迷信活动。

九、严格执行中央关于企业领导人员廉政自律的各项规定,坚持“企务公开”制度,积极推进民主管理,增强企业各项工作的透明度。

十、在公司经营管理中,坚持工程、设备等大型承包项目的招标制度,企业中从事或组织招标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准为投标单位编制标底和投标文件,不准向投标单位泄露标底和有关业务机密。

十一、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要充分发挥群众在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作用,切实加强职工民主监督,进一步促进企业领导班子的廉政建设。

华侨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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